- 新在留管理制度注意事項
- 在留期間更新手續及資料申請
- 護照登記手續
- 個人編號(暱稱My Number)(Social Security and Tax Number)
- 資格外活動許可
- 暫時回國手續
- 居留期限的更新
- 居留資格的更換
- 向入國管理局、居住地區的市政局申報
擁有日本入國管理法上的在留資格,合法在日本中長期居留的外國人(不含短期逗留者),需依照日本的在留管理制度規定辦理「在留卡」(在留カード)。
入境時,須在指定機場辦理居留卡。由非指定機場、港口入境者,則在入境後至居住地役所領取。
必備文件:
1.有效護照及個人半身照1張(4×3cm)。
2.「資格外活動許可」可於指定機場辦理「在留卡」時一併申請。
3.入境後14日內,須到居住地役所辦理居住地申報。
4.居留期間內暫時離開日本不滿1年者,離境時出示居留卡,效用等同「再入國許可」。
手續辦理期間
於在留期限終了3個月前到前1天提出申請。一般建議不要遲於20天內才提出申請。原在留期限長於6個月以上者,則建議在終了日前2個月就儘早提出申請。
申請資料:
1. 在留期間更新許可申請書
2. 在學證明書
3. 護照(僅作提示)
4. 外國人登錄濟み證明書(僅作證明)
5. 明確的申請理由資料
6. 手續費(印花稅票)4,000日圓
◆抵日後可到我國駐日各辦事處證照組辦理國人護照登記。
◆必備文件:護照、外國人登錄證、2吋半身照片1張。
如果在居住地區的市政局窗口辦理了居民登錄手續,也會向外國人發送通知個人編號的通知卡。個人編號是每人一個的編號,在市政局等辦理手續時需要使用。個人編號為12位,與居留卡的12位編號不同。
在下列情況下可能會被要求提交個人編號,因此請妥善保管寫有個人編號的 「通知卡」或「個人編號卡」。
●在市政局辦理手續時
●課外兼職時
「留學」的居留資格是專為留學生在日本的學校接受教育而設的,並不允許從事任何工作。但是,如果在地方入國管理局等辦理手續,獲得「資格外活動許可」,則可進行課外兼職打工。在日本的研究所(大學院)、大學院系、短期大學、高等專門學校、專門學校畢業後的外國人以「特定活動」的居留資格繼續尋找工作時,也可以申請獲得「資格外活動許可」,進行打工。
在日本的外國人在居留期間暫時回國或者到其他國家時,應在離開日本前到地方入國管理局等取得再入國許可,否則,需要再到日本駐外使館重新取得簽證,請特別注意。
但是,持有有效的護照及居留卡的中長期居留者只要在出境時表明再次入境的意向,在出境後1年內(在1年內居留期滿者為居留期結束為止)再入境時,原則上,在出境前不需要獲得再入國許可。
超過入境時規定的居留期限仍繼續居留時,必須到地方入國管理局等申請居留期間更新的許可。(通常自期滿前的3個月左右開始受理)如超過居留期限而非法停留,將會受到處罰或者被強制遣送回國。
如要停止現行活動而從事現有資格以外的活動時,必須向地方入國管理局等申請居留資格更換許可。
如未取得更換資格許可,從事有收入的事業活動、有酬勞的活動時,將會被懲罰或被強制遣送回國。
當姓名、出生日期、性別、國籍.地區出現變更時,或轉學等所屬的教育機構出現變更時,需要在變更之日起14日以內向地方入國管理局等提交申報。另外,當居住地有變更的情況時,必須向市政局申報。